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02-23
4004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5)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6)

2.3  现场指挥机构…………………………………………(6)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6)

3.1  监测……………………………………………………(6)

3.2  预防……………………………………………………(7)

3.3  预警……………………………………………………(7)

3.4  信息报告 ………………………………………………(9)

4  应急响应……………………………………………………(11)

4.1  响应分级………………………………………………(11)

4.2  响应措施………………………………………………(11)

4.3  响应终止………………………………………………(14)

5  善后工作……………………………………………………(15)

5.1  损害评估………………………………………………(15)

5.2  事件调查………………………………………………(15)

5.3  善后处置………………………………………………(15)

6  应急保障……………………………………………………(15)

6.1  队伍保障………………………………………………(15)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16)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6)

6.4  技术保障………………………………………………(16)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6)

8  附则…………………………………………………………(17)

8.1  分级标准………………………………………………(17)

8.2  预案管理………………………………………………(18)

8.3  预案解释………………………………………………(18)

8.4  实施时间………………………………………………(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长江干线溢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环保、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市政、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安监、交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2  预防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环保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涉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环保部门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分级标准

8.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3.市级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


附件1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重庆保监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煤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市港航局、长江上游水文局、市地理信息中心、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市安监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市交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市商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市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市市政委: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市质监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市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重庆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

重庆海关:协助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重庆煤监局:指导协调参与煤矿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铁路应急运输保障。

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航空运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航空应急运输保障。

市港航局:负责嘉陵江流域等地方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长江上游水文局: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

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重庆燃气集团: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通报污染扩散情况。